為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定不移落實“四個最嚴”,堅決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做到露頭就打、重拳出擊,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違法案件。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義康海洋水產商行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蜇頭案
2020年11月16日,在省級監督抽檢中,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義康海洋水產商行銷售的海蜇頭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動物性水產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采購上述產品時,未查驗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5元。
案例二:
威海金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低壓成套開關設備案
2020年11月12日,市市場監管局對威海金貝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低壓成套開關設備認證證書的情況下,出廠、銷售低壓成套開關設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0元。
案例三:
環翠區富貴春餅餐廳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0年12月22日,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復用餐飲具清洗消毒專項稽查抽檢行動,環翠區富貴春餅餐廳使用的餐盤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罰款4000元。
案例四: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樸都老北京紫銅火鍋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0年12月23日,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復用餐飲具清洗消毒專項稽查抽檢行動,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樸都老北京紫銅火鍋店使用的餐具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罰款4000元。
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來源:威海市場監管)
值班總編:張軍濤
復審:譚立勇
編輯:劉曉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