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陳某某以1200元的價格購買了某單位的廢舊鐵皮屋。拆除過程中,陳某某不慎從屋頂跌落摔傷,在醫院住院治療19天。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陳某某出院后向某單位索要醫療費未果,便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因提供勞務受傷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7萬余元。某單位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務關系,而是買賣合同關系,陳某某的受傷,是標的物交付之后其自身存在的風險,其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因交付標的物而成立。本案中,某單位將廢舊鐵皮屋出賣給陳某某,陳某某同意支付1200元購買款,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陳某某在拆除鐵皮屋過程中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是其在處理自身所購鐵皮屋過程中受傷,應由其自行承擔,無權要求某單位賠償。對于其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準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判定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正確區分雇傭、承攬和買賣三者關系后,結合本案,某單位將鐵皮屋出賣給陳某某,陳某某同意向某單位支付1200元收購款。即根據雙方達成的合議,一方交付鐵皮屋,一方支付價款,應認定雙方之間構成買賣關系。因此,本案案由應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陳某某在拆除鐵皮屋時,交付行為已經完成,且某單位并未對陳某某如何拆除鐵皮屋進行管理和指揮。陳某某在拆除其收購的鐵皮屋的過程中受傷,無權要求被上訴人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來源:威海法院)
總編輯:殷洪軍
值班總編:張軍濤
復審:顏燕軍
編輯:董倩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