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海中院成功調解一起產品責任糾紛,并將相關聯的審判和執行案件一次性化解,當事雙方在辦案干警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實現了案結事了。
王某系葡萄種植戶,于2023年在文登某經銷處購買了10萬余元的化肥,并先行支付了部分款項。王某使用肥料后不久,發現其種植的葡萄苗全部死亡。王某認為可能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故與經銷處協商解決方案,但雙方遲遲未能協商一致。因王某尚欠付經銷處化肥款8萬余元,經銷處遂將王某訴至一審法院,經調解,雙方就化肥款的支付問題達成一致并簽訂調解協議,但王某表示將保留追究經銷處產品質量責任的權利。因王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經銷處遂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間,王某以經銷處銷售的化肥沒有合法生產手續并涉嫌欺詐消費者為由將經銷處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經銷處返還全部化肥款并索要三倍賠償。一審經調解未果,以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辦案干警組織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王某認為其提供的照片及視頻均能證明其使用的化肥系經銷處銷售,經銷處未能提供合法的生產手續,要求二審查明后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維權。經銷處稱,從未銷售過王某所稱的由某生產商生產的化肥,其收貨單中載明的化肥品牌與王某主張的不一致,而且葡萄苗死亡的原因有很多,王某并無證據證明系使用經銷處提供的化肥所致,故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各執一詞,案件調解陷入僵局。
二審經過法庭調查并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綜合進行審查,基本能夠認定王某所述情況屬實。辦案干警分別向王某及經銷處經營者進行釋法明理,對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其雙方的訴辯意見進行逐一分析解答,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爭取調解解決。經銷處人員最終表示接受并給出了初步調解意見,但王某認為,即使沒有三倍賠償也應獲得兩倍賠償,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再次陷入僵局。
辦案干警本著“讓糾紛在我手中終結”的目標,并未放棄,而是與文登區法院宋村法庭溝通,通過上下級法院聯動并充分利用府院聯動機制,由宋村法庭牽頭與屬地鎮政府溝通,協同做雙方調解工作。經調解,王某漸漸認識到其期待利益與法律規定的可得利益之間的差距,但仍覺得自己的損失太大,遂電話聯系承辦法官傾訴。辦案干警耐心傾聽了王某的“委屈”,并告知王某到場進行溝通,王某應允。
隨后,辦案干警接待了王某,充分聽取了王某的意見,并就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問題對王某所提疑問耐心細致地進行了解答,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溝通,王某終于打開心結,當場表示:“法官,這個事兒你們怎么說,我就怎么辦,我相信你們!”
得到王某斬釘截鐵的答復,辦案干警趁熱打鐵,次日即組織雙方現場進行調解,經銷處最終同意賠償王某經濟損失8萬余元,雙方均同意該筆債務與經銷處申請執行王某的化肥款同時進行抵銷,在辦案干警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同時又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由經銷處提交一審法院并撤回執行申請,最終雙方之間的全部糾紛得以一攬子解決。
威海法院將持續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的工作理念,在查清事實并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在解紛方式守正創新上出實招,在矛盾化解提質增效上下功夫,在實質解紛群眾滿意上見實效,著眼矛盾化解前伸后延,努力做到“讓糾紛在我手中終結”,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來源:威海法院)
總編輯:殷洪軍
值班總編:張軍濤
復審:顏燕軍
編輯:董倩萍




